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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前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立芳)今年7月3日,安徽省铜陵市陈瑶湖镇中心学校的数学老师周安员投江自尽,起因是其在劝阻学生打架时与学生发生肢体接触,而学生家长的要求令周安员感到委屈,最终发生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就在周老师自杀的前 一天,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教体局对五莲二中“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的杨守梅老师作出处理决定:扣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纳入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7月23日,五莲县教体局撤销了这一处理决定。
上述近期发生的两则事件,将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推至舆论前排。如何确保教师在实践中依法实行教育惩戒权?惩戒的尺度与边界又该如何把握?中国商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探究。
老师不敢管学生?“烫手的权力”如何放心行使
一位老师正在上课。CNSPHOTO供图
烫手的权力
今年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有所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现在的孩子打不得、骂不得,老师连说几句重话都得再三考虑,就怕家长来找麻烦,引起矛盾。”小学语文教师赵莉(化名)对中国商报记者说,即使教师有惩戒权自己也不敢轻易使用,担心管教孩子后家长不理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从教五年,她自称自己的教学态度已经非常“佛系”。“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想把所有学生都教育好,现在已经不要求这么多了。学生犯错后,‘请家长’是我们老师最常用的招数,让家长去教育,老师只管传授知识就行了。”赵莉说。
在教师群体中,赵莉并不是个例。“很多教师并不想要教育惩戒权这个‘烫手的权力’,因为有可能会给自己会惹来麻烦——有些行为在教师看来是教育惩戒,在家长和学生看来就可能是体罚或变相体罚。一旦家长向教育部门投诉,再引起媒体围观,教师十有八九会受到处罚。”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对记者表示。
此外,有的家长对教育惩戒权也有顾虑。有家长表示,如果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尺度把握不好,教育惩戒很有可能变为体罚、变相体罚,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越细越好
实际上,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提出教师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青岛市在2017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今年4月,广东省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但是,这些规定缺少对什么是适当的方式、谁来认定方式是否适当等问题的细化,导致教育惩戒权流于形式,无法落地。
熊丙奇认为,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应该越细越好,细到“让教师一看就知道怎么执行的程度。”
他以学生破坏课堂秩序的行为举例:学生在课堂上高声喧哗,不遵守课堂纪律,第一次违反,教师可对学生进行口头批评、警告;如教师批评警告后,学生再犯,教师可让学生罚站五分钟;如罚站之后,学生继续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师可把学生请出教室,交给学校保安。
熊丙奇表示,惩戒权细则制定的程序需要教师、家长、学生共同讨论、审议。一旦通过,表示各方对“学生破坏课堂秩序,教师依据教育惩戒细则罚站,属于教育惩戒”达成共识,教师再按照这样的细则进行教育惩戒,也就不会再有罚站是教育惩戒还是体罚、变相体罚的争议了。
“也就是说,细则是教育惩戒的尺度。这个尺度,不是由教师自己掌握,而是依照规则的。”熊丙奇说。
落实依法治教
熊丙奇同时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教师按照细则对违规学生进行了教育惩戒,但是仍旧有家长认为其惩戒程度超出了尺度。当质疑发生、舆论进一步发酵后,上级管理部门会不会把细则抛在一边,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办法呢?
“当前,为避免事态扩大,有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会“快刀斩乱麻”。尤其是在被媒体报道后,教育部门以平息舆论为目的的‘舆情治理’方式颇为普遍,而这对事情真相并不负责。”熊丙奇表示,因此,在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之外,还应该使教育惩戒成为依法治教和学校现代治理的一部分。
他表示,学校实行现代治理,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其一,制订学校章程,梳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其二,建立教师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教育事务管理与决策;其三,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与评价。一旦发生师生或家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家长可通过家长委员会维权,而教师也可通过教师委员会申辩,而不至于演变为“家长投诉,上级教育部门出面解决”的结果。
“因此,教育惩戒权绝不是孤立的,而是要置于依法治教、学校现代治理的背景中,推进依法治教和学校现代治理改革。否则,很可能是明确了细则,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不愿意要的‘烫手的权力’。”熊丙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