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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教、交流经历的补充说明

2017年01月11日 10:51:27 访问量:408

关于支教、交流经历的补充说明

 

2016年职称按下列办法执行:

1.所有参评教师都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支教经历;

2.超过交流年龄的教师,不作交流经历要求;

3.符合交流条件教师必须有1年以上交流经历。

此件传达到符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

 

编辑:张俊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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