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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刚与柔

2017年07月03日 10:34:06 访问量:77


我越来越觉得,在抽象的道理层面人与人之间其实都没有分歧。比如说抽象地谈论“该不该吃饭”,会有分歧吗?当然不会有——谁能说不该吃饭呢?但是,吃什么饭?怎么吃饭?谁吃饭?和谁吃饭?何时吃饭?何处吃饭?吃多少饭?……分歧就出来了,而且针锋相对,甚至势不两立。
关于学校应不应该有民主教育,我想无论哪位老师都会高度一致地回答:“当然应该有!”但是,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民主教育”?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主教育包括民主训练?等等,分歧便出来了。
我曾说过:“民主是最硬的。”但我说这话的针对性是,有不少人认为民主就是纵容,就是无法无天,就是让步,就是软弱……所以我说“民主是最硬的”,具体含义是指成人社会的法律权威,是行动上服从由多数民意形成的国家意志(注意我的每一个措辞)。
但在儿童世界,不能简单地这样说。我当然不是说对孩子不能有强硬的东西,我是说不能简单套用成人的原则。因为我们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
教育,通俗地说,就促进一个人由“生物人”向“社会人”形成。具体说,教育有两个基本功能:文明行为的养成和高尚心灵的形成——注意,我这里只是说的“基本功能”,还有“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潜力挖掘”等等我从略。或者再简化地说,教育,主要是着眼于孩子的“行为”和“心灵”。文明行为的养成,需要训练,需要规则,需要强制,需要鼓励,需要惩戒,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高尚心灵的形成,需要引领,需要榜样,需要感动,需要熏染,需要陪伴,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想强调,这两个“长期的过程”在实践中就是一个过程,不过,“行为”和“心灵”并不是半斤八两的对等,教育的主旋律还是“心灵”。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这首先是人学。”细心领会这句朴素而深刻的话,我们自然会明白,在教育中,“情”永远大于“法”——哪怕这个“法”仅仅是相当于“法”的班级规章制度。
愚以为,面对学生违“法”——触犯了已经告知的规章制度,“容情于法”的做法是,第一,充分利用规章本身具有的“弹性”——我刚才忘记说了,所有真正意义上的可操作的法,都是具有“弹性”的,这个“弹性”体现在量刑的尺度上,比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也体现在“免于刑事处分”上。因此,教师在执行规章时,完全可以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或宽容,或轻处,甚至“视而不见”或“装作不知”。第二,即使必须执行规矩,以示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实施的过程应该尽可能根据不同孩子的情况在方式上柔和些艺术些,比如王君老师对那三个孩子的处理方式。第三,如果孩子不是当众犯错,而且后果并不严重,如果“公事公办”则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干脆放他一马。宽容有时候比惩罚更有教育效果。
当然,如果是当众犯了严重错误,触犯了纪律,若不处理则会造成更大的危害,那也不得不“严格执法”,照章处理。宽容也不是无条件的。教育有时候也需要“说一不二”,不过我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属于教育中“不得已”的“非常态事件”。
现在不少学校热衷于“军事化管理”,我特别反感,而且包括军训我也反对,虽然我的学校也按上级要求不得不每年都对新生进行所谓“军训”。我反对军训的理由这里不多说了,总之,我始终认为,学校需要纪律,学生需要规则,但把学校办成军营是可怕的,让孩子只知服从是可悲的。
请允许我不那么严谨但自以为大体差不多地说——
教育,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刚”是相对的,“柔”是绝对的;“法”是相对的,“情”是绝对的;严厉是相对的,宽容是绝对的;“疾风暴雨”是相对的,“和风细雨”是绝对的;“三下五除二”是相对的,“润物细无声”是绝对的;“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马卡连柯语)是相对的,“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陶行知语)是绝对的……
编辑:赵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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